- 张明国;2010年04期 v.12;No.53 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5K] [引用频次:1 ] |[下载次数:273 ]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0 ]
- 黄顺基;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三大领域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现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现代社会面临层出不穷、复杂多变的问题,新的形势要求马克思主义哲学教材必须改革。首先是它的整体性,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三大领域缺一不可;其次是它的时代性,科学技术革命是推动哲学发展的动力,要吸取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系统科学的新成就。
2010年04期 v.12;No.53 4-1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0K] [引用频次:5 ] |[下载次数:1822 ]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0 ] - 李章印;
对于自然辩证法的基础性研究而言,从事原创性工作的要求之一就是,从"跳出""传统科学哲学"进一步走向"跳出""科学"。本质意义上的"科学"已经成为自然辩证法的唯一研究领域,但只有"跳出"这个唯一的研究领域,才可以在差异性中把握科学的本质,才可以"跳入"科学的生存与境之中,并让科学从这种生存与境本身显现出来。这需要"解构—指引",现象学科学哲学可以成为这种"跳出—跳入"和"解构—指引"的范例。
2010年04期 v.12;No.53 12-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3K] [引用频次:0 ] |[下载次数:650 ]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0 ] - 舒远招;
自然辩证法学科要更好地实现"为国服务"的宗旨,须自觉实现其学科形态的转变。为国服务,首先要求自然辩证法学科的性质发生重大转变,即由理论哲学向实践哲学转变。自然辩证法研究将不限于停留在释义的、描述的乃至说明的层次,而是要包含评价的、规范的和实践的内容。相应的,自然辩证法研究的对象领域必定会发生重大的转移,即必须由自在的自然界,转向跟人类实践活动和社会历史密切相关的人类现实的自然界。这些变化并不需要改变自然辩证法作为一门传统学科的许多优势,而且事实上,为国服务很可能已经成为自然辩证法学科的一种新的传统优势了。
2010年04期 v.12;No.53 18-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2K] [引用频次:0 ] |[下载次数:335 ]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0 ] - 韩永学;
从中国传统文化角度认识"自然辩证法"之"自"、"然"、"辩"、"证"、"法",有别一种含义。对自然辩证法而言,"自"所体现的是顺应自然、大道自然,进而实现天人合一的境界;"然"体现了务虚、无为的思想;"辩"体现的不仅是杨朱的无为、老庄的道法,更是佛家的参禅悟道,实际上,自然辩证法的根本不在于"辩",而在于"悟";"证"体现的是致良知;"法"所体现的应是固守世界伦理金规则。一言以蔽之,自然辩证法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大道自然、突破樊笼、法平如水。
2010年04期 v.12;No.53 24-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8K] [引用频次:0 ] |[下载次数:1050 ]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0 ] - 刘科;
自然辩证法是以实践为价值取向的理论学科和学术事业,自然辩证法界"为国服务"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稳固的社会实践基础。自然辩证法的学科特点,在"为国服务"中有一个合理的定位。根据自然辩证法的学科构成和发展状况,从"学科"、"学术"和"事业"三个层面,正确处理"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直接为"和"间接为"的关系,努力实现"为国服务"的历史重任。
2010年04期 v.12;No.53 31-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0K] [引用频次:0 ] |[下载次数:326 ]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0 ]
- 杨允中;
澳门特区成立十年来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都较好地展示出新体新制、新人新事、新作风新思维,较好地展示出"一国两制"载体功能。体现"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已成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特别行政区的法治是"一国两制"新型法治。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居民都是"一国两制"法治的载体。面对全新形势、全新时代,倡导"一国两制"文明、构建责任社会具有现实意义。维护共同性,维护大方向、大原则与有效发挥特殊性和灵活性是一致的,把"一国两制"载体的功能充分加以发挥,是新时代新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
2010年04期 v.12;No.53 37-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7K] [引用频次:4 ] |[下载次数:409 ]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0 ] - 黄晓亮;
在行为论中,行为在构造上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二者存在内在统一的关系,行为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客观积极地实现主观。作为犯罪成立之规格的犯罪构成,既不能忽视自身评价对象——行为的构造,又不能抹煞行为构造中各要素之间的联系,因而要将主客观相统一作为重要的方法论,将犯罪构成要素予以体系化,形成犯罪构成体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超越了不同的刑法基本立场的不同内涵,对犯罪构成体系有指导意义。
2010年04期 v.12;No.53 45-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8K] [引用频次:5 ] |[下载次数:580 ]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0 ] - 张永江;
关于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1款所规定的犯罪"未得逞"的含义,我国刑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犯罪结果说、犯罪目的说和犯罪构成要件说。这三种观点都有片面性,难以解释所有犯罪的未遂犯。应该用"犯罪客体说"阐释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实行行为没有侵害到而只是威胁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说"能对我国刑法学界通说所概括的四种犯罪既遂形态类型作出合理的解释。
2010年04期 v.12;No.53 50-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0K] [引用频次:3 ] |[下载次数:301 ]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0 ] - 许桂敏;
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已不是移植的舶来品,而是本土化的核心理论。它在普及我国法学教育、指导司法实践活动、引导司法考试等方面做出了巨大历史贡献。但,任何一套犯罪成立理论体系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我们对待传统理论的瑕疵,应该以历史发展的眼光包容并完善它,而不是漠视其存在的历史前提,推倒重建。
2010年04期 v.12;No.53 57-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1K] [引用频次:1 ] |[下载次数:693 ]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0 ] - 罗开卷;
在定罪中,应根据飙车行为是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来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量刑中,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飙车犯罪被告人,即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一般也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同样需要结合案件情况慎重把握。
2010年04期 v.12;No.53 63-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3K] [引用频次:6 ] |[下载次数:347 ] |[网刊下载次数:0 ] |[阅读次数:0 ]